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1003b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對著作權之享有係採「創作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因此,除本法第9條所稱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資料外, 貴公司所繪製的圖只要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則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本法保護之…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對著作權之享有係採「創作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因此,除本法第9條所稱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資料外, 貴公司所繪製的圖只要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則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無須向本局申請或登記;惟該等圖案是否為著作?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實際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二、關於著作權人如何保護自己之權益,除可參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基本觀念>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外,另本法第13條亦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已發行之重製物上,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即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一併提供參考。 三、另如 貴公司的著作確實遭受他人抄襲,除可本於權利人之地位,採取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亦可檢具事證逕向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