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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922

會議日期 103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一、著作權部分: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機械零件或電子產品等,如係僅具有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即非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不受我國…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部分: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機械零件或電子產品等,如係僅具有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即非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合先述明。有關來函所述欲拍攝印有品牌logo之電腦風扇,並將照片設計為書的封面一節,拍攝工業產品應無侵害著作權之虞。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之利用有無侵害,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二、商標權部分:有關將他人註冊商標商品照片作為書籍封面使用問題,如該商標商品為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且該照片僅作為書籍封面裝飾性使用的一部分,應不涉商標權侵害之爭議。惟應注意使用的結果,必須沒有任何暗示該書籍係由商標權人贊助、保證、合作等關係,而造成相關消費者產生聯想而混淆誤認,或對該商標商品有內容不實陳述的不公平競爭行為。至於商標侵權與否的認定,是屬於司法機關的權責範圍,須由法院依職權參酌使用人的主觀意思、消費者客觀認知等相關事證就個案綜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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