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912c
要旨
一、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而翻拍與掃描均為重製行為之一種,不論係整本或部分掃描、翻拍,皆屬重製。因此,除有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翻拍或掃描等行為均應取得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侵害他人之重製…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而翻拍與掃描均為重製行為之一種,不論係整本或部分掃描、翻拍,皆屬重製。因此,除有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翻拍或掃描等行為均應取得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侵害他人之重製權。而前述關於合理使用之規定中,讀者個人有主張合理使用空間之條文如第51條;圖書館得主張合理使用者則有第48條。二、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之利用行為究竟有無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是否構成侵權?均屬司法機關之權責事項。因此,所詢民眾利用自行攜入之手機或掃描器拍攝、掃描書籍內容,或圖書館提供掃描設備供民眾掃描重製之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抑或構成侵權?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尚難一概而論。因此,為避免侵權問題產生,或使貴館處於著作權爭議的風險之中,建議貴館多加強著作權觀念之提醒,或於館內明顯處提供尊重著作權之說明供民眾參考,或張貼警語提醒民眾注意,以免誤觸法網。至是否提供掃描器,亦請參酌上述說明。三、關於圖書館內著作權之相關問題可參考本局網頁:首頁 > 著作權 > 教育宣導 > 校園著作權 >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 (二)圖書館篇,敬請多加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