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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300061970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主旨:有關 貴署函詢相關出版品是否取得著作權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103年8月20日台關秘字第1031018628號函。二、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凡符合一定程度之創作性及原創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署函詢相關出版品是否取得著作權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103年8月20日台關秘字第1031018628號函。二、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凡符合一定程度之創作性及原創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先予敘明。三、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本條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所詢「關務法規彙編」及「海關行政執行行政救濟法規彙編」即非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至「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及「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若屬前揭範疇,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四、另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非著作權之標的,所詢「關務年報」、「中華民國進口貿易統計月報」、「中華民國出口貿易統計月報」及「財政部關務署簡報」等出版物中若僅係將進出口的相關數據、案件統計數量、單純之事實、名詞等予以羅列之報表,亦不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 貴署所詢「關務資訊專刊」如非屬本項及前項說明不得為著作之標的,於符合著作保護要件(最低創作高度及原創性)下,仍可能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五、除前述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外,來函所詢之出版品 貴署是否取得著作權,則依下述情況而定:(一)若相關出版品係公務員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故 貴署與公務員若無特別約定,則以公務員為著作人, 貴署為著作財產權人。(二)若相關出版品係 貴署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出資人得於出資範圍內利用該著作。六、另所詢「今日海關」因屬期刊雜誌,依著作權法第41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之著作,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一次之權利,故 貴署出版之期刊與投稿人間若無特別約定,則 貴署僅有刊載該篇文章(語文著作)一次之權利,該文章之著作財產權仍歸屬投稿人所享有,期刊上刊載之照片(攝影著作)亦同。七、有關來函所詢之著作權歸屬疑義,請參酌以上之說明,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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