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829

會議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因此,您模仿網站平面廣告之拍攝手法及文案 ,自行拍攝類似照片上傳至個人臉書之…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因此,您模仿網站平面廣告之拍攝手法及文案 ,自行拍攝類似照片上傳至個人臉書之情形,茲說明如後:(一)若所模仿網站平面廣告之拍攝手法,例如拍攝場景之安排、佈景等,僅係一般性之安排,則仍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概念,您對其加以模仿,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惟如已非屬一般性之安排時,仍有可能被認為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表達),如對其加以模仿,並將之上傳FB,固涉及「改作」、「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如未涉及其他商業利益,或可認係在著作財產權人的默示授權的範圍,或可認該等模仿之行為,並不會發生取代被模仿著作之市場,則有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二)另有關文案部分,通常已涉及具體文字之表達,如已具有原創性,且非屬標語或通用之符號、名詞等不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見本法第9條之規定),自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如您僅係單純模仿該文案之撰寫風格,另行獨立創作,則僅牽涉「概念之抄襲」,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再者,縱您係直接利用或對該文案進行修改後,張貼於個人臉書,固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如未涉及其他商業行為,亦可能有主張上述本法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空間。二、以上係行政機關之見解,上述有關是否屬「著作」,可否主張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3082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