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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827

會議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一、將作品放在網頁或部落格上,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皆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能,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二、至於一般員工於在職期間內所完成著作之歸屬,依…

令函要旨

一、將作品放在網頁或部落格上,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皆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能,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二、至於一般員工於在職期間內所完成著作之歸屬,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的規定,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如無約定,則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而雇用人則享有「著作財產權」。因此,您如果和公司沒有約定相關著作權利之歸屬,因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屬於公司所有,因此將作品放在網頁或部落格上是由公司決定,所以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授權讓你將系爭職務著作放上網,也可以在附加條件(如:規定不可以將系爭著作和你的個人創作或所接案子放在一起)之情形之下授權你放系爭著作上網。三、另所謂「公開發表權」,係指第一次將著作公諸於世的權利,屬於「著作人格權」的一種。因此,如果著作先前已有向公眾公開者,則其著作人即無法再主張「公開發表權」,併予敘明。四、至於個人設計時之草稿,在一般的創作過程中,從設計草稿到最後整個作品的完成,應整體被當成一個著作來受保護,因此您所設計之草稿與最後所完成的成品仍屬同一個著作。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職務著作之草稿是否視同職務著作本身,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管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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