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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300061570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主旨:所詢著作權相關事項,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2014年8月18日函。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係採取「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的要件,故本局已不再受理申請著作權登記…

令函要旨

主旨:所詢著作權相關事項,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2014年8月18日函。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係採取「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的要件,故本局已不再受理申請著作權登記之業務。因此,您所撰寫完成之作品,如屬具有原創性(著作人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之「著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則該作品自您創作完成時即受保護,無須登記。惟因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就其權利之存在應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請參考本局網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首頁 > 著作權 > 教育宣導 > 著作權基本觀念 > 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三、又來函提及之「…相關之代理著作權之出版契約…」,本局網站有相關範例可供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首頁 > 著作權 > 教育宣導 >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之範例),惟實際契約應於與出版商洽談後,按雙方需求斟酌調整之。四、至於我國著作權法、國際著作權法等相關法規資料均得於本局網站取得,故不另附紙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首頁 > 著作權 > 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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