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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825c

會議日期 103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以美感創意為特徵表現其思想或感情之創作)兩要件。另著作權法第9條…

令函要旨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以美感創意為特徵表現其思想或感情之創作)兩要件。另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您來函所詢工業安全貼紙,如係為標語或通用之符號,依上述說明,或不具原創性,或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均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並不涉及著作權的問題。二、至於工業安全貼紙是否為著作,及實際上侵權與否等問題,需依該創作是否符合前述要件,而屬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如有發生侵權爭執時,因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由司法機關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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