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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822

會議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一、按電腦繪圖軟體應屬於著作權法中之電腦程式著作,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利用人應依該等電腦程式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利用之。目前市場上所販賣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人通常會考量市場上不同之授權需要,將其軟體之合法重製物區分為個人版、教學版、營業…

令函要旨

一、按電腦繪圖軟體應屬於著作權法中之電腦程式著作,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利用人應依該等電腦程式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利用之。目前市場上所販賣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人通常會考量市場上不同之授權需要,將其軟體之合法重製物區分為個人版、教學版、營業版或試用版等,利用人應依其授權方式(授權的範圍,包括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利用之。又對於授權範圍約定不明之部分,依著作權法之規定,此種情形則推定著作財產權人未為授權。二、至來函所述廠商將自軟體經銷商所購得之正版繪圖軟體轉售給其他廠商使用一事,需視該繪圖軟體之授權契約內容是否有授權購買人得轉賣,若契約內未載明,則該購買軟體之人,不可擅自再轉賣於他人,否則即可能構成侵害他人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散布權),而負擔民、刑事責任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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