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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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所詢如欲為公寓大廈社區所設置卡拉OK伴唱機灌入新歌,涉及「重製」之著作財產權利用型態(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22條第1項及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伴唱機製造商在製造伴唱機時,通常已就所灌入之歌曲向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
令函要旨
一、所詢如欲為公寓大廈社區所設置卡拉OK伴唱機灌入新歌,涉及「重製」之著作財產權利用型態(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22條第1項及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伴唱機製造商在製造伴唱機時,通常已就所灌入之歌曲向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重製的授權,如 貴社區管委會購買伴唱機後,如欲增灌「新歌」,因新歌的灌錄涉及「重製」之行為,就需再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取得授權,也就是說,並非只要購買「合法」的電腦伴唱機之後,即可任意灌入(重製)新歌。 二、再者,縱 貴社區所設置之電腦伴唱機僅供社區住戶(特定多數人)為非營利使用,因該等「住戶」間尚非「家庭及其正常社交多數人」之情形,故屬著作權法所稱「公眾」之範疇。此時,社區住戶之利用行為,會涉及:(一)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有旋律之聲音)之公開演出及(二)視聽著作(影像畫面)之公開上映,而「公開演出權」及「公開上映權」均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依法律規定應取得相關著作權的授權,方屬合法。 三、至於上述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如何取得授權一節: 1、針對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通常伴唱機之製造業者於製造階段原則上應已取得授權,利用人不需再行處理,而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由於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僅享有民法上使用報酬請求權,利用人如未及於事先取得授權或不知向誰取得授權,則可以等待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出面主張權利時,再與其協商。 2、至於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部分,則應向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逕洽音樂著作之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而目前已有三家音樂集管團體有此方面之授權,由於目前伴唱機中所利用之曲目非常多,動輒幾千至萬首,通常都會同時利用到三家集管團體所管理之音樂著作,所以能取得三家集管團體之授權,方屬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