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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811

會議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的規定,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自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二、關於您所述,以彈跳式廣告覆蓋於yahoo網頁上,應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請參考本法第21條至第29條之規定)。至強制出現之…

令函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的規定,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自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二、關於您所述,以彈跳式廣告覆蓋於yahoo網頁上,應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請參考本法第21條至第29條之規定)。至強制出現之廣告是否侵害Yahoo之權利,宜由Yahoo依契約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至於是否另有涉及公平交易法不正競爭之議題,請逕洽公平交易委員會詢問(電話:02-2351-7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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