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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805

會議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得依法就其著作行使重製、改作、散布…等權利,亦可授權他人利用。二、承上,著作權人依法享有各類著作權,而來函所述「縮短論文」即屬重製或改作行為,著作權人自得為之。惟縮短後之論文與原取得學位之…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得依法就其著作行使重製、改作、散布…等權利,亦可授權他人利用。二、承上,著作權人依法享有各類著作權,而來函所述「縮短論文」即屬重製或改作行為,著作權人自得為之。惟縮短後之論文與原取得學位之論文已有所差異,其是否仍符合《衛生福利部103年度性別暴力防治與保護服務博碩士論文徵選實施計畫》徵求論文之要件,不無疑問,故建議 您逕向承辦相關計畫之衛生福利部(02-85906666)洽詢,以杜爭議。三、至該論文是否可投稿至其他期刊,由於來函所附二合約均非專屬授權,作者於簽署後就該論文仍享有著作權,也就是說,論文之著作權人當然得將論文投稿至其他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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