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804
要旨
一、我現行著作權法已採創作保護原則,因此著作人所完成之著作,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於創作完成時,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至於來函所述欲利用網路上的照…
令函要旨
一、我現行著作權法已採創作保護原則,因此著作人所完成之著作,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於創作完成時,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至於來函所述欲利用網路上的照片於書籍出版一節,如該網路照片具有上述要件,則受著作權法保護,除有合理使用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原則上須經著作權人同意,方可對之進行利用。二、又按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本條所稱之「引用」,係指基於此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參證或註釋等,故引用他人照片(攝影著作),如符合上述規定,用於輔助說明書籍內容而附屬於自己的創作,即得主張合理使用,不致造成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惟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以合理方式明示出處:包括該攝影著作之名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時則註明來源)。又如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規定者,依著作權法第63條第3項之規定,亦得將該出版品予以販賣(散布)。三、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2條、第63條第3項、第64條及第65條之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等,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