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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725b

會議日期 103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如符合(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二)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即得於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所詢 貴影城為回饋鄉里,於特定日期在戶外廣場免費播放2場電影之利用…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如符合(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二)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即得於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所詢 貴影城為回饋鄉里,於特定日期在戶外廣場免費播放2場電影之利用著作行為,如符合上述規定,且為特定活動,則可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詳情請參考本局編製之「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二、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謹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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