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724

會議日期 103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一、利用電腦伴唱機(卡拉OK)舉辦歌唱比賽,通常會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2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會構成侵害他人著…

令函要旨

一、利用電腦伴唱機(卡拉OK)舉辦歌唱比賽,通常會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2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會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詳情請參考本局編製之「電腦伴唱機中有關著作財產權之利用相關問題」之說明。二、復按本法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所詢之歌唱比賽,如符合(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二)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四)必須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亦可在特定活動中,主張上述合理使用。例如:一般機關或公司行號於歲末年初舉辦尾牙、春酒活動時,如由主管、員工自行粉墨登場,提供助興節目;或為特定節慶、主題而舉辦之「電影欣賞週」、「卡拉OK大賽」等,如非屬經常性之特定活動,且未向觀眾或聽眾收取入場費、復未向表演人支付報酬,即得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著作,無庸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詳情請參考本局編製之「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三、如無上述合理使用情形外,利用他人著作進行公開演出,無論有無使用卡拉OK,則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建議您可以與下列3家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一)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聯絡電話:(02)25701680,網頁:http://www.mcat.org.tw。(二)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聯絡電話:(02)25110869,網頁:http://www.must.org.tw。(三)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聯絡電話:(02)25910669,網頁:http://www.tmcs.org.tw。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3072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