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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721

會議日期 103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64條第2項的規定「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外,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所以您若是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下,引用大學網頁內的文章,依上述之規定僅需以合理方式明示出處即可,著作權法並無規定註…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64條第2項的規定「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外,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所以您若是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下,引用大學網頁內的文章,依上述之規定僅需以合理方式明示出處即可,著作權法並無規定註明出處資料來源之「格式順序」,只要您的記載方法清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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