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1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715

會議日期 103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一、本局2013年7月31日、8月2日電子郵件已分別說明,欲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之「合理使用」,係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解等,所以「引用」的前提是先有自己的著作,您來信所述欲合法引用大學網頁內文章,若如依前述規定意旨的引用…

令函要旨

一、本局2013年7月31日、8月2日電子郵件已分別說明,欲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之「合理使用」,係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解等,所以「引用」的前提是先有自己的著作,您來信所述欲合法引用大學網頁內文章,若如依前述規定意旨的引用,並註明出處應可主張合理使用。二、以上為行政機關所提供之意見。如當事人對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3071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