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715
要旨
一、本局2013年7月31日、8月2日電子郵件已分別說明,欲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之「合理使用」,係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解等,所以「引用」的前提是先有自己的著作,您來信所述欲合法引用大學網頁內文章,若如依前述規定意旨的引用…
令函要旨
一、本局2013年7月31日、8月2日電子郵件已分別說明,欲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之「合理使用」,係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解等,所以「引用」的前提是先有自己的著作,您來信所述欲合法引用大學網頁內文章,若如依前述規定意旨的引用,並註明出處應可主張合理使用。二、以上為行政機關所提供之意見。如當事人對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