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714e
要旨
一、就使用規則之標示,倘規則之用語妥適合理、文字淺顯,並為一般大眾所得理解,且張貼位置明顯,足使人注意者,即應可視為明確規範。貴館所張貼之標示如符合前述情況,即應屬有明確規範。二、所詢圖書館出借「電腦書本隨書附帶之CD、語言期刊雜誌之MP3…
令函要旨
一、就使用規則之標示,倘規則之用語妥適合理、文字淺顯,並為一般大眾所得理解,且張貼位置明顯,足使人注意者,即應可視為明確規範。貴館所張貼之標示如符合前述情況,即應屬有明確規範。二、所詢圖書館出借「電腦書本隨書附帶之CD、語言期刊雜誌之MP3以及互動式光碟」之問題,由於「出借」並非著作財產權之內涵,故只要是合法版本,圖書館均得將其出借,不必考慮「公播版」、「家用版」之問題。惟若圖書館明知所附之光碟為盜版品,仍出借予讀者時,即有可能涉及著作權之侵害。三、圖書館提供前開光碟之出借,與提供音樂CD之出借並無不同,若讀者於館內使用館內設備觀賞或聆聽借出之光碟,圖書館仍有可能構成公開演出、公開上映等行為而涉及侵權,建議貴館於提供出借服務時,亦應就此等光碟明確標示其用途,以杜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