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704b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且需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復依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且需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復依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也就是說「方法、概念」不具獨占性,人人均可自由利用。二、來函所詢文宣上之選書規則的操作方法即屬於本法所稱之「方法、概念」,因此若他家公司是以自己的方式獨立表達出來,並未利用到 貴公司作品的表達形式時(例如:文章、圖片),縱使表達因概念相同而相(雷)同,則不涉及他人著作的利用,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又若他家公司所製作之選書規則是直接摘錄 貴公司作品內容,則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的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原則上須經著作權人同意,方可對之進行重製或改作行為。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是否構成抄襲及著作權侵害之認定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