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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704

會議日期 103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的規定,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自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網路上的文章如果具有原創性,即為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而受保護,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

令函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的規定,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自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網路上的文章如果具有原創性,即為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而受保護,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可使用。二、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稱之「引用」是指基於上述報導、評論、教學等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又所謂之「正當目的」係指與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相關或類似之正當目的(例如著書),並再依同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方式註明出處,才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因此來信所詢作者於書中某篇文章中引用網路上之素人文章,若係供自己書籍創作之參證或註釋者,其行為是否主張「合理使用」,仍須視有無符合前述第52條及第64條規定,而個案判斷。三、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權?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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