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701
要旨
一、因教學需要而於課堂上播放影片之行為,涉及「公開上映」,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說明。二、是以,來信所詢因上課教學內容需要而播放影片,如僅播放一小段作為教學,並非整片播放…
令函要旨
一、因教學需要而於課堂上播放影片之行為,涉及「公開上映」,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說明。二、是以,來信所詢因上課教學內容需要而播放影片,如僅播放一小段作為教學,並非整片播放,則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教學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此無論係使用公播版或家用版影片均不涉及侵權;反之,則應使用公播版影片或取得相關授權,否則將涉及侵害他人之公開上映權。三、承上,若所詢利用行為不符合合理使用,而影片代理公司又因合約期滿已不再授予公播權,為免侵害他人權利,應逕向擁有該影片著作財產權之原影片公司取得授權;若無法取得授權者,即建議不使用該影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