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627
要旨
一、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等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著作;另同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您來信所詢工業革命發生年代、二氧…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等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著作;另同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您來信所詢工業革命發生年代、二氧化碳英文、空氣中濃度百分比等,係為實際上發生之單純事實、名詞,依上述說明,或不具原創性,或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並不受本法之保護,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並不涉及著作權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