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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625b

會議日期 103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一、戰機、直升機或表演項目之圖片,如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應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所詢將這些圖片放在網路上展覽,涉及圖片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將圖片印在布置於辦公室周遭的平面海報上,涉及圖片之「重製」及「公…

令函要旨

一、戰機、直升機或表演項目之圖片,如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應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所詢將這些圖片放在網路上展覽,涉及圖片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將圖片印在布置於辦公室周遭的平面海報上,涉及圖片之「重製」及「公開展示」;至於將圖片使用於宣導手冊之中,則涉及圖片之「重製」與「散布」行為。這些利用圖片之行為,除非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都應該取得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均須個案判斷,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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