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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625

會議日期 103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所稱「引用」是指基於上述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才有主張符合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而得利用他人著…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所稱「引用」是指基於上述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才有主張符合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而得利用他人著作。來函所詢 貴校於自製教科書中,欲推薦他人著作而引用該著作之封面,用以介紹給學生認識,如符合上開「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正當目的下,則可主張合理使用,後續之「散布」行為(例如銷售)也可在符合本法第52條合理「引用」之前提下,依本法第63條第3項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所以只要該引用行為是基於前述目的,即可主張合理使用。二、又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者,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明示其出處,特提醒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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