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618
要旨
一、所詢「使用網路平台youtube等新聞影片於展覽播放」的問題,如利用之新聞影片具原創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於展覽播放將涉及「公開上映」之利用行為,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使用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
令函要旨
一、所詢「使用網路平台youtube等新聞影片於展覽播放」的問題,如利用之新聞影片具原創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於展覽播放將涉及「公開上映」之利用行為,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使用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於您利用新聞影片之情形,如係為舉辦特定活動(非經常性)播放該影片,且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則有依著作權法第55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