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617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來信所述有關時事、健康、休閒及生活類等他人之文章,除屬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做成之語文著作(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外,只要具有原創性…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來信所述有關時事、健康、休閒及生活類等他人之文章,除屬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做成之語文著作(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外,只要具有原創性,此類文章均享有著作權,且不因作者有無標示其姓名、或聲明著作權(版權)之歸屬而受影響。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文章上傳至網路,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二、又著作權法第61條轉載他人文章之合理使用規定,限於「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始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且若該等文章已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即無法主張合理使用。所詢 貴單位欲將網路及社群網站(他人轉寄之電子郵件文章亦同)有關時事、健康、休閒及生活類文章,刊載於月刊並上傳至網路供同仁閱覽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等問題,說明如次:(一)如欲重製之文章係屬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因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將其刊載至 貴單位之月刊,無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二)如屬上述得轉載之時事論述者,且該等文章未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即可主張合理使用,但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三)如所刊載之文章不屬前述2種情形,且不符合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故建議 貴單位在進行轉載時,如不確定是否為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或屬合理使用之情形,仍應盡力取得授權或同意,如果找不到原作者取得授權,則應避免轉載他人文章,否則即有可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三、由於著作權屬私權, 貴單位利用之情形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