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616b
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問可否將 貴館出版之中之單篇人物傳記(訃聞)再授權他人一事,首先敘明該訃聞如具有「原創性」(請參考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則自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另經電詢後了解,該書籍出版品中的訃聞係由 貴館向各治喪委…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問可否將 貴館出版之中之單篇人物傳記(訃聞)再授權他人一事,首先敘明該訃聞如具有「原創性」(請參考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則自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另經電詢後了解,該書籍出版品中的訃聞係由 貴館向各治喪委員會取得授權後編輯出版,故所詢是否可以再授權他人使用,端視 貴館當時簽訂之授權契約係「專屬」或「非專屬」而定,謹分別說明如下:(一)如 貴館係取得「專屬授權」者:所謂「專屬授權」,係指被授權人在授權之範圍內(即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請參考本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因此,若 貴館符合以上所述之情形,自可本於被專屬授權人之地位,將該單篇訃聞再授權予他人使用。(二)如 貴館所取得之授權,為「非專屬授權」者:按「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請參考本法第37條第3項規定)。此時 貴館除另行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外,自不得逕行將該篇訃聞授權予他人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