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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616

會議日期 103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定之合理使用,係指個案情形,得依以下四項標準綜合判斷,分別為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所詢您委託他人依卡通人物造型製作一件手機…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定之合理使用,係指個案情形,得依以下四項標準綜合判斷,分別為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所詢您委託他人依卡通人物造型製作一件手機吊飾,作為鼓勵晚輩之贈品,並支付受託製作之人工本費,此項費用如僅係製作該件商品之對價,則非受託人重製或銷售該美術著作所獲取之利益,因此,對於該美術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較無影響,依上述規定似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與您是否支付受託人工本費無涉。二、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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