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613c

會議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建築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之規定,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以美感創意為特徵表現其思想或感情之創作)兩要件。復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

令函要旨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建築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之規定,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以美感創意為特徵表現其思想或感情之創作)兩要件。復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建築著作係指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如符合前述二要件,才是符合著作權法保護之建築著作,合先敘明。二、又著作權之歸屬需視為受雇人職務完成著作或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且有無約定等不同情形而定,如您委託A建築師設計興建辦公大樓,應屬於出資聘人關係,若已約定著作權歸屬則依約定,若未約定時依照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A建築師完成之建築設計圖,其著作權歸屬於實際創作之人(此時受聘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亦即A建築師,但您可於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仍需注意避免侵害著作人格權的問題)。三、至於來函所詢,向建管機關調閱建築圖說及申請複印如係依建築相關法令之規定許可,尚不構成違反著作權法。惟取得複印後之圖說是否可予以再複印或修改,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改作」的利用行為,除著作權歸屬已約定為您,或於未約定時而該等行為可被認定屬「於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抑或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等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四、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有無構成侵權或合理使用,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11條至第12條、第15條至第17條、第44條至第65條第2項等規定。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30613c」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