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606d
要旨
一、有關您於廠區內播放之音樂如係屬於集管團體所管理之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者,如非屬「單純開機(即單純打開一台收音機或一台電視機接收廣播或視訊之行為)」的情形,即應向集管團體支付使用報酬,始得為之,本局前於103年5月23日1030643號電子…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於廠區內播放之音樂如係屬於集管團體所管理之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者,如非屬「單純開機(即單純打開一台收音機或一台電視機接收廣播或視訊之行為)」的情形,即應向集管團體支付使用報酬,始得為之,本局前於103年5月23日1030643號電子郵件已說明在案;至於使用報酬金額應如何計算一事,應依集管團體針對您的利用型態所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於實際個案中進行協商。故建議您逕洽各集管團體進行瞭解,相關聯絡管道請參考本局「現有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說明。二、復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利用人應定期將使用清單提供集管團體,作為分配使用報酬之計算依據。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因此,利用人依法負有提供使用清單之義務,惟有關使用清單之提供方式為何?亦請一併洽詢集管團體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