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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606c

會議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一、學校午休播放音樂,不論是廣播或CD均涉及到音樂及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方可利用,又因此種利用行為屬經常性,故無法依著作權法第55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

令函要旨

一、學校午休播放音樂,不論是廣播或CD均涉及到音樂及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方可利用,又因此種利用行為屬經常性,故無法依著作權法第55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二、因著作權為私權,至學校實際利用之音樂是否有付授權費,本局無法知悉,建議您逕洽該學校詢問或洽詢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聯絡資訊可參考本局網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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