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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523

會議日期 103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一、「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至於您來信所述,引用新聞之內容提到人名及擷取影片之人…

令函要旨

一、「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至於您來信所述,引用新聞之內容提到人名及擷取影片之人物影像一事,因「人名」、「人物影像」係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故上述行為與著作權無涉。二、又上述「人名」、「人物影像」尚涉及民法上人格權之問題,本局礙難答復,建議您洽詢法務部意見(02-2314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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