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521c
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任何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依該條所引用之內容,應附屬於自己創作之著作內容,供作參證或註釋之用,並且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才符合該條合理使用之立法…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任何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依該條所引用之內容,應附屬於自己創作之著作內容,供作參證或註釋之用,並且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才符合該條合理使用之立法本旨。來信所詢錄製教學影片供學生無償觀看之情形,倘符合上述要件,並依第64條規定註明其出處者,則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實務上如有爭議,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仍應由司法機關依事實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