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521b
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所詢有關「貴機關舉辦非營利目…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所詢有關「貴機關舉辦非營利目的之歌唱比賽」一節,如符合非以營利性為目的、未向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競賽優勝者所獲頒贈之獎金,不屬對表演人支付之報酬者,即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得於該特定活動中公開演出、公開上映他人之著作,尚無侵權之疑慮,相關資料請參考本局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說帖。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6條及第5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