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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521

會議日期 103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因此,有關您詢問故宮發行或改版古書畫文物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一事,如該等文物確已超過上述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產時,依著作權法第43條之規…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因此,有關您詢問故宮發行或改版古書畫文物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一事,如該等文物確已超過上述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產時,依著作權法第43條之規定,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並不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二、惟故宮博物院所保管之公有古物,如他人欲利用該古物,尚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9條第1項「公立古物保管機關(構)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之規定,建議逕洽故宮(電話:(02)28812021;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進一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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