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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519

會議日期 103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一、所詢問題1.如來來哥提供之盜版光碟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自行重製者,已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1條第3項「重製」他人著作為光碟罪。又老師欲將該光碟於教室公開播放讓同學演唱,則另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及音樂、錄音著作之「公…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1.如來來哥提供之盜版光碟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自行重製者,已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1條第3項「重製」他人著作為光碟罪。又老師欲將該光碟於教室公開播放讓同學演唱,則另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及音樂、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支付使用報酬後(請參考本法第25條、第26條規定),方得為之,否則,即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惟違反本法第92條之刑事責任,仍以行為人有「故意」為前提,尚須於具體個案認定之。二、承上,又來來哥若明知上述「公開上映」、「公開演出」等行為皆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仍提供該等盜版光碟予他人為上述「公開上映」、「公開演出」之行為,如於實際個案中可認定該他人已違反本法第92條之規定,且有證據顯示,來來哥與上述行為人有犯意連絡、行為分擔,或有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之情形,自有可能另構成「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三、所詢問題2.3.若來來哥在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情況下,親自播放自行帶來之盜版光碟供同學演唱,除已涉及未經授權之「公開上映」外,雖實際從事「公開演出」之行為人為學員,但學員對未經授權一事,通常並不知悉,似欠缺侵權之故意,然學員之「公開演出」,係來來哥提供並播放光碟之行為而來,惟該等提供、播放行為是否構成「公開演出」,尚須視具體個案而定。四、為避免觸法,建議您不要提供未經合法授權之盜版光碟,自行或供他人從事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之「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行為,以免發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建議您可參考本局「電腦伴唱機著作權」之宣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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