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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509

會議日期 103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一、將歌曲燒錄至光碟並販賣他人,涉及著作權法中之重製、散布行為(重製及散布均為著作財產權人之專有權利),上述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先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及散布…

令函要旨

一、將歌曲燒錄至光碟並販賣他人,涉及著作權法中之重製、散布行為(重製及散布均為著作財產權人之專有權利),上述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先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及散布權。依來函所述,歌唱班老師為銷售之目的而自行燒錄盜版光碟,顯已超出個人或家庭之使用目的,難有構成合理使用之空間(請參考本法第46條及第51條),其行為已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要負民、刑事責任,且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規定,其重製物為光碟者,所犯之罪為公訴罪,不待告訴人提出告訴,檢調機關即得依法逕行追訴。(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1條之1第3項及第100條規定)二、若您明知上述光碟為盜版,協助歌唱班老師販售之,是否構成刑法上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司法機關將於具體個案視您涉案之程度而定。為避免觸法,建議您與歌唱班老師立即停止上述侵權行為,並洽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電話:02-22544076、Email: [email protected])查詢歌曲著作權歸屬及其他相關授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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