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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505

會議日期 103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一、所詢問題1、2、3、5,茲說明如後:(一)部落格版主以連結網址或以嵌入式方式分享YouTube上之影片,並不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視聽著作之行為,惟須注意的是,部落格版主若知悉該連結網址或嵌入式之視聽著作係未經合法授權或屬於盜版影音者,…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1、2、3、5,茲說明如後:(一)部落格版主以連結網址或以嵌入式方式分享YouTube上之影片,並不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視聽著作之行為,惟須注意的是,部落格版主若知悉該連結網址或嵌入式之視聽著作係未經合法授權或屬於盜版影音者,則分享該侵權視聽著作之人,亦會構成侵權者的幫助行為,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檢附本局相關函釋(電子郵件1021223、電子郵件1030120)。(二)關於著作權法第49條之合理使用規定,係適用於為報導時事新聞者。所以,網友自行錄製電視臺之新聞節目內容並上傳至YouTube等網路平台,若非與時事報導有關,則不符合本條主張合理使用。(三)至於YouTube提供確認上傳者所上傳之影片是否歸版權商所有之功能,並讓版權商有下架、追蹤、獲利等3種選擇,不論版權商選擇哪種方式,係YouTube所為之著作權保護措施,利用人所提供之內容倘屬侵權,並將之上傳,將會涉有侵害公開傳輸之虞,而屬告訴乃論。二、所詢問題4、6,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謂引用,係指於自己之著作中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因此,利用人於自己之著作中,擷取他人一小段文章為摘要並提供該文章之連結網址、錄製遊戲過程影片並分享遊戲心得,如符合引用之目的者,則可主張合理使用。否則,應負侵害著作權之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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