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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430c

會議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如他人欲以重製之方式利用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因此,若發生如來信所述,有未將教職員、學生電腦內未經授權之軟體移除…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如他人欲以重製之方式利用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因此,若發生如來信所述,有未將教職員、學生電腦內未經授權之軟體移除而繼續使用的情況,將涉及侵害電腦公司之軟體重製權,應負著作權法第91條之刑責。至於誰應負責?則因個案而有所不同,需由司法機關調查認定之。二、此外,如校方確實有使用未經授權軟體之情形,建議承辦相關業務之人員應就是否有違反契約之規定及前述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之疑慮,與校方溝通,避免因侵害著作權而要負擔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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