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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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上之建築著作,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之規定, 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 「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以美感 創意為特徵表現其思想或感情之創作)兩要件,著作權係保護 文學及藝術…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上之建築著作,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之規定, 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 「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以美感 創意為特徵表現其思想或感情之創作)兩要件,著作權係保護 文學及藝術之領域,而建築著作為藝術領域之一環,故對建築 設計圖之保護,在立法政策上實屬當然。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 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 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例如雪梨歌劇院的建築屬於 建築著作,而一般公寓大樓如不具上述二要件,則不屬建築著 作。二、所詢為什麼著作權法要保護建築設計圖按圖施工之行為一節, 由於建築物本身即為著作之一種,仿他人「建築物」而建造「 建築物」,已屬於重製,或仿他人「建築設計圖」而製作「建 築設計圖」,亦屬重製,固無問題,因「建築設計圖」與「建 築物」均屬建築著作之範圍,故如果仿他人「建築設計圖」建 造「建築物」不屬於重製,對建築著作之保護,未免不周,實 為著作權保護之漏洞。是以,我國著作權法於第3條第1項第5 款規定建築著作依建築設計圖建造建築物者,亦屬重製,各國 亦多有立法例,特別保護依建築設計圖建造建築物之行為(請 參考日本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南韓著作權法第2條第 22款、法國智慧財產法典第L.部分文學藝術財產權第122之3 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