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421c
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一段影片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與其是否公開無涉,因此,所詢未公開之影片如屬於您所提供之契約中所謂「依契約製作之…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一段影片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與其是否公開無涉,因此,所詢未公開之影片如屬於您所提供之契約中所謂「依契約製作之影音著作」,則依據契約,其著作財產權由貴署所享有。二、所詢問題二及問題三,有關影片受訪者或其所屬之公益團體是否有權請求授權利用系爭影片,以及提供影片需產生的費用應由何者負擔,如有事前之口頭協議,應探求該口頭協議中之當事人真意,予以確認其權益關係;如無,亦可由貴署基於著作權法第37條授權受訪者或其所屬之公益團體利用。三、有關契約內容之解釋、口頭協議是否存在或其中之當事人真意為何,如有爭議,應由法院於個案中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