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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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著作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要件,且非屬本法第9條規定為不受保護之標的(例如:標語、通…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著作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要件,且非屬本法第9條規定為不受保護之標的(例如:標語、通用之符號、名詞等) 即為上述所稱之「著作」。另「著作」之利用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始可利用這些圖片。又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所稱「引用」係指基於上述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以有自己著作為前提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二、您來信所述欲利用之書籍圖片予以翻拍,並刊載於書中參照使用,涉及著作權法規定的「重製」行為,如在合理範圍內,可主張前開著作權法第52條合理使用,惟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之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而後續出版,涉及著作權法規定的「散布」行為,依同法第63條第3項規定,亦屬合理使用之範圍,不致造成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如不符上述合理使用之規定,即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