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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416

會議日期 103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一、任何人欲於網路重製及上傳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例如相片、圖案等攝影或美術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可能構成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人得…

令函要旨

一、任何人欲於網路重製及上傳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例如相片、圖案等攝影或美術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可能構成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人得依著作權法第6、7章相關規定採取民、刑事救濟途徑,請求侵害行為人負擔民事之賠償責任,或提出刑事告訴,請求司法機關論罪科刑。二、雖然著作權法的刑事處罰僅限於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惟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有犯罪的故意(侵權的故意)?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認定之。有關您目前與他人發生之著作權爭議,得在著作財產權人採取上述途徑前與其協商和解,避免爭訟。雙方之爭議,亦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規定向本局著作權調解暨諮詢委員會申請調解(須繳納新台幣4000元之規費),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調解程序之規定向鄉鎮市或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均是解決問題的途徑。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1、第82條、第88條、第91條、第92條及第100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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