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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316002570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4 月 15 日

要旨

主旨:有關本局103年3月11日智著字第10300016840-0號函復著作權相關疑義一事,補充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旨揭函,諒達。二、經查,本局上開函文之說明五雖闡明:「…專利公告雖屬『公文書』而不受保護,惟公報上所附之專利說明書…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本局103年3月11日智著字第10300016840-0號函復著作權相關疑義一事,補充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旨揭函,諒達。二、經查,本局上開函文之說明五雖闡明:「…專利公告雖屬『公文書』而不受保護,惟公報上所附之專利說明書及其圖式本身,如符合前開著作之要件者,仍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惟著作權法第1條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專利法第47條規定:「經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聲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由於專利權之授與本質上即有鼓勵發明人就其發明創作提出申請,俾經審查後公告週知,避免重覆研究,進而促進產業技術提升之目的。是以,縱使專利公報所附之說明書或圖示係屬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只要他人就經審定公告之專利資料,為有助於技術散布之利用,即有前揭條文之適用,即任何人均得就專利資料聲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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