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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414

會議日期 103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一、徵文比賽的法律性質是類似民法的懸賞廣告或優等懸賞廣告,主辦單位發布比賽辦法是「要約」,受比賽辦法的拘束,參加人提供作品參與比賽的行為是「承諾」,要約和承諾合致,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契約」的拘束。因此,有關參加比賽的作品,其著作財產權的…

令函要旨

一、徵文比賽的法律性質是類似民法的懸賞廣告或優等懸賞廣告,主辦單位發布比賽辦法是「要約」,受比賽辦法的拘束,參加人提供作品參與比賽的行為是「承諾」,要約和承諾合致,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契約」的拘束。因此,有關參加比賽的作品,其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問題,應依主辦單位所發布的比賽辦法加以認定。如參賽者不同意該比賽辦法,或可與主辦單位協商修改約定事項,或選擇不參加該項比賽。換言之,主辦單位有權訂定比賽辦法,參賽者自然也有權利決定是否同意該辦法而參加比賽。二、承上,來信所詢徵文比賽活動辦法,有關「投稿之作品(含照片、心得)不論入選與否,將不予退還,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得以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行使一切使用、改作及公開登載等權利。」部分,即係前述之要約,您若投稿該活動即係承諾,該契約即成立,雙方必須受契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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