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300018750號
要旨
主旨:貴大隊因偵辦疑似侵權案件,函詢附件抱枕商品是否侵害著作權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大隊103年3月12日保二(刑一)字第1030461325號函。二、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
令函要旨
主旨:貴大隊因偵辦疑似侵權案件,函詢附件抱枕商品是否侵害著作權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大隊103年3月12日保二(刑一)字第1030461325號函。二、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等,凡具有創作性之前揭作品,不論手工與否,均受著作權法保護。所詢抱枕商品,如係上述美術著作之立體再現,則屬美術著作之重製物,會受著作權保護,例如將平面米老鼠圖製成米老鼠抱枕;因此抱枕商品是否受保護,仍需依個案認定之。三、至於具體個案中,是否構成抄襲,係由司法機關就行為人有無主觀故意、其著作有無原創性、有無「接觸」及「實質相似」、行為人實際利用形態等事實情狀,調查證據後加以認定,因本局非司法機關,尚祈 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