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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319b

會議日期 103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一、所詢自網路媒體、報章、雜誌搜尋有關 貴公司之報導是否屬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 4 款規定,新聞報導內容如係「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得加以利用,尚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令函要旨

一、所詢自網路媒體、報章、雜誌搜尋有關 貴公司之報導是否屬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 4 款規定,新聞報導內容如係「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得加以利用,尚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惟若報導內容除事實之傳述外,另添加作者評論或分析等其他性質之文章,則該等資訊仍受到保護,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至於報導內容使用之新聞照片,原則上亦屬著作權保護之攝影著作,除非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否則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加以利用。二、至於 貴公司擬由專責人員擷取、掃描報導資料供內部使用一事,若利用之新聞報導屬前述受保護之著作,涉及著作權法「重製」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又著作權法第61條明文「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是以, 貴公司就所收集之新聞報導,掃描後建置於 貴公司內部一節,如符合前述條文規定,且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者,得主張該條之合理使用。惟若該新聞消息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傳輸者,不得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三、由於著作權屬私權, 貴公司利用報導之情形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及第65條第2項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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