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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318

會議日期 103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一、您來信所稱的圖片如果具有創作性,則該等作品即屬於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可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任何人如要將您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圖片置於網站上供他人瀏覽,除非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都應該取得您的…

令函要旨

一、您來信所稱的圖片如果具有創作性,則該等作品即屬於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可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任何人如要將您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圖片置於網站上供他人瀏覽,除非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都應該取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合先說明。二、針對您提及「欲提告他人侵害您著作財產權」之行為,首先,您可檢具事證向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著作權之侵權行為(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或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但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您對權利之存在負有舉證責任(請參考本局文宣品「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至於提出告訴之具體程序,建議您向司法機關洽詢。三、另有關和解金額部份,應由雙方協議之,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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