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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312b

會議日期 103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亦不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所規定不受保護之標的…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亦不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所規定不受保護之標的(例如:通用之符號等),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來函所附圖片內展示盒、筆及筆套之設計圖案,或其他產品上世界已故知名人物像加上設計師的原創圖案及照片本身是否屬受著作權保護之美術、攝影著作,涉及事實認定問題,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至可否於圖片上註明-copyright,註作權註冊在案,請勿仿冒,請勿侵權等文字,仍請參考本局103年3月5日之回函說明,貴公司若為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自得為著作權聲明,且聲明之內容著作權法上並無限制,縱未標示著作權聲明,對所享有之著作權,亦不生任何影響。 二、 至於所詢我國著作是否受其他國家著作權法保護部分,自我國91年1月1日起加入WTO後,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保護關係,故我國人的著作在WTO所有會員體亦受到該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復依WTO會員國應共同遵守的國際公約規定,著作權之享有及行使不得要求履行一定的形式要件,因此,您的著作原則上並不需要在WTO會員國辦理登記,即得受到保護。惟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特定法域就特定著作所賦予之保護以特定領域之範圍為限,而各國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及方式、訴訟程序等規定存有差異。因此,您如欲在WTO會員國行使您的著作權,仍應依該特定國家相關法律之規定。(WTO會員國請參照:http://www.trade.gov.tw/cwto/Pages/Detail.aspx?nodeID=338&pid=312541) 三、 有關著作財產權轉讓次數及限制等問題,依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著作權法並無限制轉讓的次數及在何其限內完成轉讓,欲將著作財產權轉讓給他人或受讓著作財產權,轉讓的內容、範圍、當事人都可透過契約約定。您可參考本局網站「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之範例,並依實際需求斟酌調整之(相關契約範例請參照,路徑:首頁>使用與授權>契約範本)。 四、 以上說明,請參考我國著作權法第3、5、9、10及36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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