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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311d

會議日期 103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利用他人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得為之。又同法第52條規定,任何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

令函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利用他人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得為之。又同法第52條規定,任何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所稱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必須是供自己的創作作為參證、註釋等,且所引用之內容應附屬於自己的創作,並在合理範圍內,可主張該條之合理使用。截取他人文章而張貼於其網頁,不屬於著作權法第52條合理使用之情形,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有侵害著作權之虞。 二、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具體個案如發生爭議,需由司法機關依事實認定,上述意見,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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